北京匯成酒業技術開發公司(以下簡稱匯成公司)訴北京皇家京都酒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京都公司)商標侵權。匯成公司1994年注冊了“甑流”商標,京都公司2002年以來,以“甑餾”酒名稱進行出售。匯成公司認為京都公司擅自將與“甑流”商標極為近似的文字用在生產白酒的產品上,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,要求京都公司停止侵權、賠禮道歉、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。匯成公司的主要理由是:(1)其1994年依法注冊了“甑流”商標,并使用于自己生產的酒類產品上,京都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將與“甑流”商標極為近似的文字用在生產的白酒產品上;(2)持有京都公司使用“京都甑餾酒”的產品和發票;(3)2003年一個類似案例法庭判決其勝訴,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(2003)高民終字第543號民事判決書。
京都公司則認為侵權根本不存在,其事實理由是(1)“甑流”屬于白酒生產的通用名稱:“甑流”、“甑餾”、“清流”“凈流”屬于北方各省對白酒原酒使用的通俗名稱。從中國釀酒工業協會、北京市白酒協會、白酒生產廠家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書籍記載,特別是編纂于1939年、1990年出版的《北京市志稿》貨殖志之酒業中的介紹,都說明在白酒生產中,由甑鍋蒸餾經發酵酒醅直接流出的酒度較高的原酒,在解放前京津冀地區把這種酒直接出售,并俗稱“甑流”、“甑餾”、“清流”“凈流”,以表示未經攙兌、質量好的高度白酒,亦是釀制白酒工藝過程的名稱。既然“甑流”屬于通俗名稱,依據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49條“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、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,或者含有地名,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”的規定,匯成公司雖然把“甑流”注冊為商標,京都公司正當使用白酒的通用名稱,屬于法律允許的范圍,毫無侵權之嫌。(2)京都”牌“京都甑餾酒”,與匯成公司注冊商標“甑流”存在顯著而重大的區別,二者毫無近似之處。(A)匯成公司注冊商標為“甑流”文字商標;“京都公司注冊商標為“京都”,文字圖形組合商標。(B)匯成公司注冊的“甑流”為草書兩字呈右下斜形商標;京都公司“京都”牌桶裝白酒名稱“京都甑餾酒”是5字組成,“京都”兩字為草書,“甑餾酒”三字為魏書,5字為平行排列,且為文字與圖形相組合。(C)匯成公司商標為“甑流”兩個字,屬于綠瓶包裝,瓶貼為黃色;京都公司“京都”牌“京都甑餾酒”屬于桶裝白酒,酒桶裝潢設計為紅色,上有漢字112個,112個字只有“甑”字與“甑流”商標的一個字相同,而且這個“甑”字是法定的白酒工業術語,何談極為近似呢!(D)匯成公司的產品是2兩或者半斤綠色玻璃瓶裝;京都公司產品是4斤或者10斤白色塑料桶裝,因外包裝不是一個類別,相關公眾無論從哪個角度看,都不會混淆和誤認。(E)匯成公司“甑流”商標雖已注冊十年有余,但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不高,找遍京城數十家商場、超市,不見“甑流”注冊商標的任何一種酒;京都牌各種白酒數十個品種銷往全國大部分省市和國外,京城市場更是到處可見,“京都”商標自注冊以來,連續獲得北京市著名商標稱號,知名度遠遠高于“甑流”注冊商標。(F)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申請“紅星甑流”商標注冊已獲批準。可見國家商標局也不認為多字商標中有一、兩個字相同即為近似。雙方各持一詞,誰手握有真理?“侵權”是否成立?有比較才有鑒別,有分析方能是非分明。
二、審判
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法庭調查、雙方舉證質證認為:“甑流”是一種制造白酒的工藝以及通過該工藝直接生產的產品的通用名稱。因此匯成公司雖對“甑流”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,但無權禁止他人將“甑流”作為這種白酒的通俗名稱使用。京都公司有權為說明商品的性質而在該商品上使用“甑餾”。京都公司將其生產的白酒稱為“京都甑餾酒”屬于對“甑餾”的正當使用,這種使用并非商標意義的使用,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,不構成對匯成公司甑流”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。匯成公司訴稱京都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”。于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:“駁回原告北京匯成酒業技術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。案件受理費35010元,由原告北京匯成酒業技術開發公司負擔”。匯成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,提出上訴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,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:“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一、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七萬零二十元,由北京匯成酒業技術開發公司負擔”。
本案爭議的焦點(1)“甑流”是否屬于一種白酒的生產工藝,及白酒的通用名稱;(2)“京都甑餾酒”與“甑流”是否近似。糾紛訴致法院,法院主要以雙方提供法庭的證據作為判案的依據。京都公司收集整理了十三份證據證明“甑流”、“甑餾”、“凈流”等屬于白酒的通用名稱(通俗名稱),“京都甑餾酒”只是說明“京都”商標白酒的性質,匯成公司無權禁止京都公司正當使用。對于商標是否近似問題,馬克思主義認為不應片面、靜止、孤立的看問題;應當進行綜合、全面、辨證的分析,不能選其一字,不顧其余。匯成公司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(2003)高民終字第543號民事判決視為至寶,片面認為京都公司會蹈北京龍泉四喜公司敗訴的覆轍。匯成公司抱著勝訴的熱望,同時以商標侵權起訴北京四家白酒公司,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逾千萬元。智者千慮,必有一失,匯成公司忽略了一個原則問題,即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,個案情況不同,訴訟結果亦會千差萬別。前車之覆,后車之鑒,和諧為重,三思后行。
2006年12月26日